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4民初532号原告谢生荣,男,1973年8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盛勋,宁化县客家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火根,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生荣与被告廖火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原、被告经自主协商,被告已协助办理了过户手续,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生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3元,减半收取611.5元,由原告谢生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志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