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539号申请执行人李剑红。被执行人上海人立(常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海阳路。法定代表人章国庆,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剑红与被执行人上海人立(常熟)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熟民初字第0269号民事调解书:
一、被执行人上海人立(常熟)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剑红工资人民币11430.9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被执行人上海人立(常熟)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435.9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财产信息,本院正另案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设备,但债权实现尚需时日。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民初字第0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庾 晨
审判员 王 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万雨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