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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312号

宋繁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3-17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繁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312号被执行人宋繁盛东昌区法院申请宋繁盛罚金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刑初字第0039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昌区法院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刑初字第00395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国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回国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