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312号被执行人宋繁盛东昌区法院申请宋繁盛罚金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刑初字第0039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昌区法院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刑初字第00395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国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回国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