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字950号原告刘育祖,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刘琦,男,汉族,1989年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育祖诉被告刘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9月11日,原告给被告借款10000元,被告口头表示一两个月就归还,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告给付被告借款10000元后,被告并未按期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上载明:“今借平凉百年泡馍现金10000元,收款人刘琦,2015年9月11日”,同时,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中登记的名称为福利路清真平凉百年泡馍店,经营者陈秀兰。综上所述,原告刘育祖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育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给原告刘育祖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樊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