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714号申请执行人王一。法定代理人靖。被执行人王二。申请执行人王一与被执行人王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拖欠的抚养费88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存款、无车辆信息。目前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闻 娣
审 判 员 张有利
代理
审判员 刘家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唐爱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