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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2491号

刘文军与段瑞平、李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文军,段瑞平,李英萍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2491号原告刘文军,男,1957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段瑞平,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英萍,女,1955年10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军诉被告段瑞平、李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二被告私下达成了协议,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军撤回对被告段瑞平、李英萍的起诉。案件受理215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杨惠萍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姚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