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4218号
原告:黄云洲。
被告:沈百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云洲诉被告沈百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云洲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云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云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9元,由原告黄云洲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谢飞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胡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