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308-1号
申请执行人:昝建稳,男,汉族,1969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高陆军,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11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陆军的银行存款60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魏
审 判 员 方超
代理
审判员 程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汪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