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02执427号

王河与孔祥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河,孔祥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427号

申请执行人:王河

被执行人:孔祥军王河申请孔祥军侵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802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河同意被执行人孔祥军一次性给付15.000.00元,剩余的部分全部放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802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丽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