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4053号原告王从华。委托代理人刘兴春。被告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安定。被告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蚨阳分公司。负责人刘梅。被告刘创创(刘创)。被告王鹏。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从华与被告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蚨阳分公司、刘创创、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从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从华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26元,由原告王从华负担。
审判员 肖汉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鲍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