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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4053号

王从华与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蚨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从华,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蚨阳分公司,刘创创,王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4053号原告王从华。委托代理人刘兴春。被告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安定。被告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蚨阳分公司。负责人刘梅。被告刘创创(刘创)。被告王鹏。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从华与被告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蚨阳分公司、刘创创、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从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从华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26元,由原告王从华负担。

审判员  肖汉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鲍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