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恢26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刘福珍,女,1975年4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康赛尔商厦),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崔慧,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486号。法定代表人姜耀春,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福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一初字第25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一初字第2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钒
审判员 黄克秀
审判员 尹新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于 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