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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财保130号

马敬奎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敬奎,李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财保130号申请人马敬奎,住蛟河市。被申请人李楠,住蛟河市。

申请人马敬奎与被申请人李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敬奎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楠妻子李艳军所有的1辆奥迪牌小型汽车车籍(号牌号码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敬奎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楠妻子李艳军所有的1辆奥迪牌小型汽车车籍(号牌号码为×××),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车辆由被申请人李楠妻子李艳军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出售、转让、抵押、抵债、出租、赠与、毁损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查封申请人马敬奎所有并提供担保的位于蛟河市民主街道电视大学综合楼x层x门仓储房屋一座(面积为15.56平方米),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查封期间,被查封的房屋由申请人马敬奎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出售、转让、抵押、抵债、出租、赠与、毁损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所有权和使用权。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如需要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忠勋

审判员  王淑芬

审判员  张海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郑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