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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4832号

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燕、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燕,王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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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4832号

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汪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燕,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王静,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燕、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燕、王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朱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