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民初685号原告孙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4月17日,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7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伟耀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权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