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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执507号

板石河信用社与金光日支付令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板石河信用社,金光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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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3执507号申请执行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板石河信用社

负责人:修殿文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金光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板石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金光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金光日无资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3执507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云来

审判员 :丁栋国

审判员 :高俊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