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1407号原告裔琴。被告樊静。本院在审理原告裔琴与被告樊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裔琴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绪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晨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裔琴与樊静民间借贷纠纷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1407号原告裔琴。被告樊静。本院在审理原告裔琴与被告樊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裔琴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绪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晨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