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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执恢44号

张勇、张翔植与昝金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勇,张翔植,昝金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恢44号

申请执行人:张勇,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1日,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现住四川省旺苍县。

申请执行人:张翔植,男,汉族,生于2001年9月5日,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现住四川省旺苍县。

法定代理人:张勇(系张翔植之父),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1日,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现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昝金全,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张勇、张翔植与昝金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06)旺苍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洪敏

审 判 员  贾毅龙

代理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苏光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