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恢44号
申请执行人:张勇,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1日,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现住四川省旺苍县。
申请执行人:张翔植,男,汉族,生于2001年9月5日,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现住四川省旺苍县。
法定代理人:张勇(系张翔植之父),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1日,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现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昝金全,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张勇、张翔植与昝金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06)旺苍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洪敏
审 判 员 贾毅龙
代理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苏光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