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476号
原告:王建胜,男。
委托代理人:关仙草,运城市晋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晓明,男。
被告:山西省运城昌平客货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田力兴,公司员工。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文军杰,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胜与被告李晓明、山西省运城昌平客货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胜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建胜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乔高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佳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