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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1266号

张广泽与刘杏坦、户传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广泽,刘杏坦,户传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266号

原告:张广泽。

被告:刘杏坦。

被告:户传果。

原告张广泽诉被告刘杏坦、户传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刘杏坦2015年7月2日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户传果为保证人。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但该案自原告起诉后一直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刘杏坦、户传果的明确送达地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广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嘉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