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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2480号

深圳为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鑫辉通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为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广西鑫辉通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2480号原告深圳为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希顺,住址山东省阳信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广西鑫辉通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负责人苏旭辉。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为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元(已由原告交纳),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 玉 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蔡穗(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