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2480号原告深圳为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希顺,住址山东省阳信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广西鑫辉通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负责人苏旭辉。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为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元(已由原告交纳),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 玉 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蔡穗(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