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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3执99号

莫海燕与苏作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海燕,苏作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3执99号申请执行人莫海燕,居民。被执行人苏作鹏,居民。本院在执行莫海燕申请执行苏作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作鹏尚欠申请执行人莫海燕赔偿款7525.69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7600.69元。经查,被执行人苏作鹏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至今尚未执行到位金额7600.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龙州县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农恩华

审判员  邓昭建

审判员  农建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全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