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特300号
申请人:李冬梅,女,汉族,1985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
申请人:陈雨来,男,汉族,1982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李冬梅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陈雨来抵押给申请人的房产,所得价款在借款7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查明:2015年2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700000元,申请人通过转帐支付了借款,被申请人出具借条一张。嗣后,双方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被申请人用位于江津区住房一套为此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2015年8月27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被申请人经催收至今未归还借款。审查中,被申请人对尚欠的借款金额及抵押权的设立无异议。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雨来位于江津区住房一套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李冬梅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7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陈雨来负担。
审判员 程雪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