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民初58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8月18日。委托代理人贺文,平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学福,平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伟耀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权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