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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民初589号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民初58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8月18日。委托代理人贺文,平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学福,平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伟耀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权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