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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342号

申请人姜长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长兰,孙华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姜长兰,女,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克山县曙光乡。被执行人孙华,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幸民初字第100号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姜长兰与被执行人孙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华现在押服刑,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幸民初字第10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景志新

审 判 员  魏国涛

代理

审判员  张世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