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姜长兰,女,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克山县曙光乡。被执行人孙华,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幸民初字第100号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姜长兰与被执行人孙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华现在押服刑,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幸民初字第10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景志新
审 判 员 魏国涛
代理
审判员 张世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