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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2142号

李霞与吕晶晶、胡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霞,吕晶晶,胡宝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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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142号原告李霞。被告吕晶晶。被告胡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诉被告吕晶晶、胡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周 妮

人民陪审员  李克科

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法官 助理  王东洁

书 记 员  柴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