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142号原告李霞。被告吕晶晶。被告胡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诉被告吕晶晶、胡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周 妮
人民陪审员 李克科
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法官 助理 王东洁
书 记 员 柴 杰 微信公众号“”
李霞与吕晶晶、胡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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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142号原告李霞。被告吕晶晶。被告胡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诉被告吕晶晶、胡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周 妮
人民陪审员 李克科
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法官 助理 王东洁
书 记 员 柴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