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3557号申请执行人杜学军。被执行人顾步坦。杜学军与顾步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淮陈民初字第0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1、被执行人顾步坦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杜学军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杜学军负担。因被执行人杜学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学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顾步坦银行存款等财产,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杜学军谈话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杜学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杜学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杜学军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顾步坦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杜学军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杜学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陈民初字第0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顾步坦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杜学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车正义
审 判 员 马力龙
代理
审判员 宋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戴冬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