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940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华,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莫亚强,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执行人:莫红强,住广西宁明县。
被执行人:广州星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莫红强。申请执行人王志华与被执行人莫亚强、莫红强、广州星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莫亚强、莫红强、广州星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志华62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64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辖区内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莫亚强、莫红强住所地法院查询其名下的财产情况,需等待受托法院函复结果方能进一步处理。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9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志正执行员 戚 琪执行员 金园园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