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2688号原告连云港嘉扬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西关路89号。法定代表人魏明良,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海燕,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徐海涛。委托代理人范斌,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嘉扬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海涛、张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嘉扬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海涛、张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嘉扬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嘉扬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海涛、张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25元,减半收取3313元,由原告连云港嘉扬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秋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乔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