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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2688号

连云港嘉扬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徐海涛、张斌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连云港嘉扬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徐海涛,张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2688号原告连云港嘉扬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西关路89号。法定代表人魏明良,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海燕,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徐海涛。委托代理人范斌,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嘉扬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海涛、张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嘉扬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海涛、张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嘉扬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嘉扬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海涛、张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25元,减半收取3313元,由原告连云港嘉扬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秋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乔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