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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异48号

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异48号案外人王继荣。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毛林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张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亿人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农资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案外人王继荣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继荣异议称,2014年10月30日,农资公司与案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将其所持有的被执行人农资公司的12.82%股份,以人民币30万元转让给农资公司,股份转让款支付方式为农资公司将其所有的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197号段人民路南的东起第9、10两间房屋及其下土地(折价30万元)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自双方签字之日归案外人所有。案外人也实际占有并使用了该房屋及土地至今,现法院欲将该房屋及土地执行给申请执行人,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停止对该房地产的执行。案外人向本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以证明自己的主张。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亿人公司与被执行人农资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海民初字第03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农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坐落于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197号、地号为0409066号拆迁红线外至人民路边的土地交付亿人公司。因农资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亿人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期间,于2016年3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将坐落于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197号、地号为0409066号拆迁红线外至人民路边的土地交付亿人公司,逾期本院将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为此,案外人提出上述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是按照生效判决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农资公司名下房地产强制执行,现案外人对执行该房地产提出异议,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涉及实体权益争议,案外人可向本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继荣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陶士刚

人民陪审员  刘清华

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庭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