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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执398号

廖某某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3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39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廖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执398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何中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