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9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郭志友
被执行人:杨静
被执行人:赵晓兵本院在执行(2016)新0109执177号申请执行人郭志友与被执行人杨静、赵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志友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公证处制发的(2015)米证执字第10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文忠
审判员 赵 亮
审判员 胡景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师申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