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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执177号

郭志友与杨静赵晓兵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志友,杨静,赵晓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9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郭志友

被执行人:杨静

被执行人:赵晓兵本院在执行(2016)新0109执177号申请执行人郭志友与被执行人杨静、赵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志友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公证处制发的(2015)米证执字第10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文忠

审判员  赵 亮

审判员  胡景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师申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