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862号申请执行人马加志,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森泊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泊客公司)。住南京市浦口区浦泗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广忠。马加志与南京森泊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宁浦劳人仲案第[2015]915-9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
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资194734.9元。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加班工资52482.5元。
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6279.7元。因被执行人森泊客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加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森泊客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亦无工商及国土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森泊客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工资部分26831.6已由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垫付,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部分未支付。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森泊客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浦劳人仲案[2015]915-921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吕春贵
代理
审判员 邢啸天
代理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