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81民初1950号原告童洁明,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毛林荣,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原告童洁明为与被告毛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及其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周增俭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童洁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林荣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起算。
本院查明:2015年3月21日,被告毛林荣向原告童洁明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3%,并出具借条。后被告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余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毛林荣归还原告童洁明借款2万元及其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毛林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增俭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祝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