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748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9号1-3、2-3。
负责人:梅亮,行长。
被告:王雯正,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被告王雯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雯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撤回对被告王雯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颜瑶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颜成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