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321民初791号
原告:费成文,女。
被告:高磊,男。
原告费成文诉被告高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阚丽娟独任审理,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费成文,被告高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费成文诉称:2008年7月11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高恩平,现年12岁。2009年7月15日,经台安县人民法院调解,我与被告离婚,当时孩子高恩平由被告抚养,我承担抚养费用。由于被告2012年开始吸毒,现在被鞍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没有时间和经济能力照顾孩子。为了使孩子能够健康地成长和生活,我要求人民法院将婚生男孩高平判由我抚养。
被告高磊辩称:我不同意孩子由原告费成文抚养。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1日,原告费成文与被告高磊登记结婚,生育一男孩高恩平(2006年1月13日出生)。2009年7月15日,原告费成文与被告高磊自愿和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男孩高恩平随被告高磊一起生活,原告费成文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150元(自2009年7月起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每年给付一次,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离婚后,婚生子高恩平随被告离磊一起生活。2012年10月10日,被告高磊因涉嫌吸毒被台安县公安局台北派出所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1月28日,被告高磊因涉嫌吸毒被台安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5月22日,被告高磊因吸毒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5年6月4日至2017年6月3日);现羁押于鞍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婚生子高恩平自愿表示愿随其母原告费成文一起生活。上述事实,原告费成文提供的证据有:(2009)鞍台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所证事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高恩平由被告高磊抚养,现因被告高磊被强制隔离戒毒,不能履行抚养子女义务,且婚生子高恩平表示愿随其母原告费成文一起生活,原告费成文要求婚生子高恩平由其抚养的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婚生子高恩平由原告费成文抚养。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费成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阚丽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芷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