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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1652号

吴超与陈和灿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超,陈和灿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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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吴超,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陈和灿,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吴超与被执行人陈和灿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36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和灿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执行信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陈和灿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敏霞

审判员  陈镇江

审判员  陈国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林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