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1257号
原告:徐爱芳,女,汉族,1972年出生,住夏津县。
被告:霍士峰,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爱芳与被告霍士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爱芳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爱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爱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唐殿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