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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1257号

徐爱芳与霍士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爱芳,霍士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1257号

原告:徐爱芳,女,汉族,1972年出生,住夏津县。

被告:霍士峰,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爱芳与被告霍士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爱芳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爱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爱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唐殿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