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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370-1号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某某,杨某,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370-1号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执行人:杨某,男,1983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执行人:姚某某,女,198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皖1323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某名下有“奇瑞”牌汽车(车牌号:皖LM10**)、“江铃全顺”牌汽车(车牌号:皖L283**)各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某名下的“奇瑞”牌汽车(车牌号:皖LM10**)、“江铃全顺”牌汽车(车牌号:皖L283**)各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执行员  尤宇执行员  徐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