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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执242号

何宏元与十堰市九润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宏元,十堰市九润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242号申请执行人何宏元,原十堰市九润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天河,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十堰市九润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淙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飞,湖北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何宏元与十堰市九润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即房劳人仲裁字(2016)13号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宏元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是对其执行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何宏元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祖鉴

审判员  胡厚汉

审判员  张晓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谢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