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36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蓝天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111号-65号。法定代表人陈土有,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创兆财富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桃园路37号1号楼东侧。法定代表人邱浩。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之义务。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创兆财富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9435.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海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蔡方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