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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执3651号之一

3651武汉蓝天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兆财富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蓝天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创兆财富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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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36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蓝天龙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111号-65号。法定代表人陈土有,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创兆财富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桃园路37号1号楼东侧。法定代表人邱浩。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之义务。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创兆财富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9435.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海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蔡方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