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9民初1576号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常安镇锁家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书芳,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胡翠菊,石家庄市藁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彦青。委托代理人黄云霞。
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常安镇锁家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锁家寨村委会)诉被告聂彦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高利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锁家寨村委会委托代理人胡翠菊、被告聂彦青委托代理人黄云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锁家寨村委会诉称,被告经营小食品生意。2012年,因被告家翻盖房屋,其于2012年7月份找村委会要求临时占用村广场地方处理商品,口头约定等他家房子盖好后就搬走。2013年底,被告家房屋盖好,村委会多次通知他让他搬走,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搬走。更为可气的是在2016年5月3日被告私自占用村委会广场盖房,村委会多次阻止不让其盖,但被告对村委会的阻止置之不理,依然继续施工。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村委会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贵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地上建筑物、搬离所占地块。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锁家寨村村规划图册一份,拟证明涉案土地为村广场;2、藁政第97号文件一份,拟证明村规划是村庄建设管理的依据;3、录像光盘3张,拟证明��告在村广场拉砖、砌墙,违反村规划;4、照片8张,2016年5月4日的现状照片;5、被告户籍证明,证明聂彦青与黄云霞系夫妻关系;6、平面图1张,以证明被侵权的具体位置及面积。
被告聂彦青辩称,原告起诉不是事实。我是2008年开始经营小食品,我没有在家里经营,怎么和家里盖房子有关。我占的地方是垃圾站,我也没有白占,是我把垃圾站清理了,我往村里交租金,村里也同意了的,我要白占了村里就乱套了,我不是不搬,村委会得给我时间找地方。被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聂彦青质证称,证据1我看不懂,是广场,但上面画的圈不知道什么意思,对证据2、4、5、6没有异议,对证据3我复制一下回去再看一遍,三天之内答复,但至今未向本院提交质证意见。经审理查���,被告聂彦青经营小食品生意。2012年,因被告家翻建房屋,于2012年7月份找村委会要求临时占用村广场地方处理商品,口头约定等被告家房子盖好后就搬走。2013年年底,被告家房屋盖好,村委会多次通知他让他搬走,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搬走。另查明,2016年5月3日,被告私自占用村广场盖房,村委会多次阻止不让其盖建房,被告对村委会的阻止置之不理,引起诉争。
本院认为,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锁家寨村广场是经过藁城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建设休闲娱乐的地方,虽然村委会为了方便被告建房,临时让其占用了一段时间,但被告房屋盖好后,村委会多次通知被告让其搬走,被告拒不搬走;2016年5月3日,被告私自占用锁家寨村广场盖房,侵犯了锁家寨村集体权益,现原告锁家寨村委会要求被告聂彦青停止侵害、拆除地上建筑物、搬离所占地块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聂彦青应将建在原告锁家寨村委会广场上的建筑予以拆除,并将所有杂物清理干净。
被告聂彦青抗辩称往村里交了租金,村里也同意占用,因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对被告抗辩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聂彦青停止侵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建在原告锁家寨村委会广场上的建筑物予以拆除,并将所有杂物清理干净,恢复广场原状。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聂彦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利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于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