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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4687号

刘跃辉、王世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跃辉,王世江,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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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687号申请人(原告)刘跃辉,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刘以沫,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玥,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被告)王世江,男,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众望大厦A座15层,组织机构代码797264627。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我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刘跃辉与被申请人王世江、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人刘跃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世江名下坐���于天津市和平区拉萨道大生里2号楼4门409房屋或其名下价值171470元的其他等值财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单保函(金额为17147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跃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世江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拉萨道大生里2号楼4门409房屋过户手续或冻结被申请人王世江名下价值17147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家琨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莉倩注:本次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期限详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如财产保全申请人要求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应于到期日前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依据本裁定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