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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民初688号

李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3民初688号原告李某,女。被告林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郎桔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