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3民初688号原告李某,女。被告林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郎桔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诚
李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3民初688号原告李某,女。被告林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郎桔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