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1151号原告张庆旺,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黄沙岗镇黄沙村张家自然村21号,公民身份号码:362222196402061712。委托代理人康怀,石狮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狮市洛淇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灵秀镇彭田村后西区22号,组织机构代码:78690671-9。法定代表人蔡宏港。委托代理人陈腾育,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琼红,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旺诉被告石狮市洛淇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庆旺以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且被告石狮市洛淇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已根据双方和解协议的约定付清了相应的款项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庆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庆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秋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