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584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唐湘,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9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唐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唐湘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A荣威牌汽车一辆。
二、责令被执行人唐湘必须在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财产,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处理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张烈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金 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