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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189号

徐良与如皋市海上明珠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如皋市海上明珠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徐良,梁福华,南通瑞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海上明珠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长江东路北侧1号。法定代表人王海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波华,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宜国,上海市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良,男,汉族,1955年10月5日生,住如皋市。委托代理人陈永鹏,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南通瑞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丁堰镇光明路18号。法定代表人梁福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冒月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亚林,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梁福华,男,汉族,1968年5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68********,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朝阳新村*幢***室。委托代理人冒月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亚林,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如皋市海上明珠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良,原审第三人南通瑞华置业有限公司、梁福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如皋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450元,由上诉人如皋市海上明珠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杨 盛

审 判 员  季建波

代理

审判员  张峥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施惠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