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海上明珠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长江东路北侧1号。法定代表人王海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波华,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宜国,上海市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良,男,汉族,1955年10月5日生,住如皋市。委托代理人陈永鹏,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南通瑞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丁堰镇光明路18号。法定代表人梁福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冒月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亚林,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梁福华,男,汉族,1968年5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68********,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朝阳新村*幢***室。委托代理人冒月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亚林,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如皋市海上明珠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良,原审第三人南通瑞华置业有限公司、梁福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如皋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450元,由上诉人如皋市海上明珠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杨 盛
审 判 员 季建波
代理
审判员 张峥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施惠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