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72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931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薛建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段 婷 来源:百度“”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72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931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薛建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段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