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白少山,农民。被执行人韩学斌。被执行人周秀敏。申请执行人白少山与被执行人韩学斌、周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除了扣划被执行人周秀敏银行存款3450元,冻结了被执行人韩学斌养老金账户外,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股权等登记信息。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钢
审 判 员 张有利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