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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2703号

范传修、吴春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传修,吴春雷,伍祥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703号申请执行人范传修,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金光华,瑞安市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吴春雷,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瑞安市。被执行人伍祥霓,女,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范传修与被执行人吴春雷、伍祥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第403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4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春雷、伍祥霓共同偿付货款397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5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4.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6年5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5月5日,本院向温州市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5月5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房屋登记记录。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春雷、伍祥霓纳入失信名单,并实施布控。2016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房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7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伟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潘孝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