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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1038号

张亚山与王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亚山,王保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038号

原告:张亚山,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被告:王保贵,男,195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山诉被告王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亚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张亚山承担15.5元,退回给原告张亚山15.5元

审判员  张洪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高 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