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038号
原告:张亚山,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被告:王保贵,男,195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山诉被告王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亚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张亚山承担15.5元,退回给原告张亚山15.5元
审判员 张洪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高 攀 来源:百度“”